【CV技巧】未過試用期工作應否寫入CV?唔寫怕有空窗期?5個完美答案助你解釋空窗期 同場拆解4大Probation迷思

【CV技巧】未過試用期工作應否寫入CV?唔寫怕有空窗期?5個完美答案助你解釋空窗期 同場拆解4大Probation迷思

【CV技巧】未過試用期工作應否寫入CV?唔寫怕有空窗期?5個完美答案助你解釋空窗期 同場拆解4大Probation迷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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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工作不合適,而選擇在試用期離職,或甚至因未能通過試用期而被辭退,大家會否將此工作經驗寫入履歷表(CV)?普遍公司的試用期長約3個月,打工仔或會擔心不填寫這個經驗,之後需要解釋為何有空窗期;但也有人擔心,如果CV上出現這不足3個月的工作經驗,等同「自掘墳墓」,不但難以解釋,也予人經常轉工(jumpy)的負面印象。

相信以上問題困擾過不少打工仔,究竟正確做法是怎樣?原來將未過試用期的工作加在CV,會為你往後的求職過程招致反效果,所以最正確的做法是直接在CV中省略這份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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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大原因在CV省略未過試用期工作:(按圖了解)

​​​​​​1. 參考價值欠奉

・由於工作時間過短,相關工作經驗難以讓自己深入了解該工作的性質。

・試用期為員工與公司磨合的時期,員工未能完全獲得該工作應有的技能,即使職位需負責多項工作,但也未必有實踐機會。

2. 讓人覺得沒有定性

・短時間內轉換工作影響面試官對你的印象,認為你個人沒有定性且不可靠,即是不少人稱之為「jumpy」的形象。

・如果在履歷表添上時間過短的工作,你的面試機會可能已經在篩選CV過程中流走。

3. 帶來刁難自己的題目

・即使有公司給予你面試機會,但未過試用期的工作依然會為面試官帶來問號,面試期間很大機會會出現「為何未過試用期就離開」等問題。

・這問題如果處理不當,面試官會認為你只是毫無目的地轉職。假若你因未能通過試用期而轉職,更會讓面試官認為你的工作能力出現問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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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際例子:工作只有一個月的銀行職員

最近,有銀行職員到網上討論區「連登」求救,指出自己工作仍處於試用期階段,卻希望能夠早日轉職,而網民大多呼籲事主要三思而後行,不應將現職寫入履歷表。

銀行職員的糾結與網民回應:(按圖了解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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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業空窗期如何解釋?

省略未過試用期工作會導致求職者出現短暫的事業空窗期,究竟在CV履歷表內應該如何解釋呢?不妨參考下列5個方法!(按圖了解)

1/ 自我增值

空窗期的時間,用來找工作之餘,可以報讀一些課程,自我增值。花些時間考些牌照、證書,放入CV。

2/ 臨時項目

在找不到長期工作的情況下,嘗試放大搜索範圍,考慮一些臨時項目。就算與你本身的專業領域不符,任何項目裡,都能學會與不同人共事、溝通的能力。在寫入CV時可以將重點放在此類任何工作都通用的軟技術上。

3/ 無償項目/志願者工作

有些工作,雖然無償,但能學到很多經驗。求職中的你,不妨嘗試一些無償/志願者項目。顯示你對社會的責任心、累積不同的經驗、接觸不同層面的人。也許還能遇到對你的事業有幫助的人。

4/ 臨時工

為了生活資金周轉,做臨時工也是很正常的選擇。無論是做甚麼行業,累積下來的經驗都會對未來有幫助。例如:送外賣 - 在CV裡可以提及,通過這個經歷,你對香港地圖很熟悉。接觸了許多消費者在家的一面,幫助鍛煉了你的洞察力等。

5/ 創業

利用空窗期發展自己的興趣,自行創業也是一種選擇。就算創業失敗,可以看作是「短期項目」寫入CV。將重點放在工作職責、合作對象、成功和取得的經驗和學到的技巧等方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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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試用期Q&A】

Q︰未過試用期,辭職不用通知?

A:《僱傭條例》列明勞資雙方終止僱傭合約的通知期,在部分情況(如試用期首個月內)下,勞資雙方可即時通知終止僱傭關係,但並非指僱員可不給予通知,直接在辦公室消失(俗稱「No show」)。實際上,如員工在試用期內工作逾一個月,勞資雙方須履行僱傭合約設立的通知期而給予對方通知,而相關通知期不得少於7日。假若僱傭合約未有設立通知期,勞資雙方均須給予不少於7天的通知期。

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︰依照合約訂明的通知期,但不少於7天
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︰不少於1個月通知

Q︰試用期內辭職不需要辭職信?

A︰視乎情況而定。根據《僱傭條例》(香港法例第57章),條文僅有規定勞資雙方終止僱傭合約的通知期、代通知金、通知期內放取年假等安排,另有限制僱主即時解僱僱員的條件,但未有提及通知形式。而口頭與書面通知皆具法律效力,《僱傭條例》更有指僱傭合約可以口頭訂立,但勞工處網頁建議書面紀錄重要文件,減少不必要的勞資糾紛。

不過,白紙黑字從來比較可取,書面紀錄也能提供僱傭關係的證據,避免任何一方受到不合理的對待。

Q︰試用期內辭職,需要派散水餅嗎?

A︰應否派散水餅並沒有一定答案,視乎你與同事的關係如何。工作了短短3個月,送乃心意與職場禮儀,但不送也無傷大雅。

Q︰試用期內可否請有薪病假?

A︰可以的!根據《僱傭條例》第33條(2)(a)款,「凡僱員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者,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,每受僱滿1個月即可享有有薪病假日2天。」當中,連續性受僱意即,僱員受僱4個星期或以上,而一個星期內工作不少於18小時者。(參考《僱傭條例》第78條)不過,《僱傭條例》第33條(3)款另列明,「僱員放病假日數不足連續4天者,無權就該等病假日獲得疾病津貼。」

從以上條文,我們可以推論,只要某員工累積足夠病假,而病假為連續4天或以上,該員工即使仍處於使用期之中也可向僱主申領疾病津貼(即有薪病假)。

試用期內需留意以下3件事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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